发布者:托娅|时间:2019年12月02日|1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托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在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解除。
2、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万及利息(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从借款之日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6日,原告出借给被告540,000元借款。
此借款分两期归还,第一期归还金额连本带息为278,500元,归还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第二期归还金额连本带息为278,500元,归还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
2017年10月30日,原告没有收到被告本应当归还的278,500元借款。
原告此后多次督促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
由于被告延迟归还第一期借款和利息,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延迟履行第一期本应归还的债务,并且经过催告后仍不履行,是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有借款和利息。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款条、借款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
被告陈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举证、质证。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借据、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且判令被告返还所欠本金人民币54万元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2%,自借款之日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为止,该主张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刘某、被告陈某签订的借款协议解除;
二、被告陈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息6.2%,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72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