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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人超市偷拿鸡蛋被拦猝死案”,浅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民法典》的新规定

发布者: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2022年07月06日1027人看过举报


 从“老人超市偷拿鸡蛋被拦猝死案”,浅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民法典》的新规定

今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举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活动揭晓,其中“老人超市偷拿鸡蛋被拦猝死案”入选。该案由于判决超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并3次冲上微博热搜榜,阅读量高达5.7亿次!


该案基本情况是:老人在超市偷拿鸡蛋被超市工作人员阻拦后当场猝死,老人家属起诉超市索赔数十万元,最终两审法院均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超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笔者现就针对该案,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出发并结合《民法典》的新规定,给大家分析下超市为何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案件事实

根据两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6月13日下午发生在江苏南通某超市的该起案件,其核心过程如下:

1)15时03分51秒,老人谷某在超市购买鸡蛋时,将两只鸡蛋藏匿于自己裤子口袋中未结账,被该超市员工拦住询问。

2)15时04分01秒至06分40秒,老人返回并将两只鸡蛋悄悄放入超市置物柜,期间,超市多名员工与其对话,一名员工拉扯过老人衣袖但即放开,另一员工曾拉着老人衣袖并跟随其行走。
3)15时06分41秒,老人突然倒地。
4)15时07分34秒,超市员工拨打110报警。
5)15时26分19秒,超市员工在接处警民警电话提示后拨打120。
6)15时40分,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对老人急救,但最终无效,老人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

二、起诉和抗辩

1.老人家属与超市交涉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按50%的比例共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8万余元,理由是:一、超市在处理过程中拉扯老人,并限制老人自由,而非直接报警处理,存在过错;二、超市在老人倒地后未及时拨打120,而是拖延了20分钟,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


2.被告超市不认可原告观点,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一、老人未结算两只鸡蛋被超市员工发现,员工基于岗位责任制止并要求其归还,行为正当,过程中也无言语和肢体冲突;二、老人倒地后,员工即拨打110,后又拨打120,尽到了相应义务;三、老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系自身疾病所致。


三、法院判决

2020年12月8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2309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021年3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309元,也由上诉人(即一审原告)全部承担。至此,本案尘埃落定,原告最终未获任何赔偿,反而还要承担两审诉讼费用合计4618元。

四、法律分析

本案系侵权纠纷,涉及两方面争议焦点:一、超市对老人的阻拦是否构成侵权?二、超市在老人倒地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笔者完全支持和认可两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超市确实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  超市对老人的阻拦,不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理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从归责原则来看,属过错原则,即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以其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老人死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笔者现就从上述两方面逐个分析。


(1)超市是否存在过错?按通说,过错是指对义务的违反,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就本案所涉情形,法律并无对应的细致规定,双方也无清晰的约定。因此,只能以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合理的标准进行衡量。超市员工发现老人偷拿鸡蛋后,进行了相应阻拦和言语询问,偶尔瞬间拉扯过老人衣袖,但并未发生实质性言语和肢体冲突,何况超市员工目的是为制止对方的不当甚至是违法行为,又未超过必要和合理限度。因此,不能认定超市在上述过程当中存在过错。


(2)劝阻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涉及到法律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叫“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虽然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关系,但两者显然不是一回事,不能将有“联系”就当作有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以两者之间达到一定的必然性作为前提。就本案而言,虽然不能排除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影响了老人情绪,继而使其诱发疾病并突然倒地,但员工与老人开始交涉至老人倒地前后仅三分钟时间,再结合老人死亡原因的医学判断是心肌梗塞,故从法律上只能认定老人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而不能认定与超市员工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  超市在老人倒地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也是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该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就有规定。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现已失效)基本沿袭了该规定。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也基本吸收了该条内容,在第1198条当中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理解?如何界定?毫无疑问,此种义务一定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义务,不是无限制的,更不是无边界的。本案中,老人倒地后,超市员工并未不闻不问,而是在53秒内成功拨打110报警电话,随后又在民警的提示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虽然从事后来看,超市员工的做法并不完美,比如未能先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毕竟事发突然,且超市员工事先对老人身体状态不知情,无法预料相关严重后果,我们完全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标准要求普通人。因此,超市在本案已尽到一般社会公众认知范围内的合理义务,不能认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五、本案的意义和价值

笔者认为,本案两审的判决,不仅解决了一个案件的争议,更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1.  打破了此前时常存在的“人死为大”“谁受伤、谁有理“等捣浆糊式的错误思想和做法。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同时也是对个别纠纷”矛盾扩大化“的过于担忧,在相关司法实践当中,有个别地方,在个别案件中变成了”按闹分配“,变成了”和稀泥“,从而背离了社会公平。本案则是守住了底线,坚持了有责任必须赔,没责任不用赔的朴素理念。


2.  普及了最新的法律规定


就前述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当中,笔者提及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实际上相关法律还规定有“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比如前文提及的《侵权责任法》,其第24条就规定有”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该规定,有些案件中的被告,虽然并没有过错,但仍被基于此种”公平责任“而承担或分担了相关费用。然而,《民法典》对此做了根本性的改变,其虽然也保留了”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但从条文顺序和位置来看,其已不能与前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并驾齐驱地成为可以等量齐观的第三种归责原则,最多只能是个补充。


同时,从《民法典》第1186条的内容来看,其明确表述的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即上述分担仅限于法律有明确和直接规定的情形,即可以适用的范围非常狭小,不能被普遍适用,更不能被到处乱用。为便于大家理解,笔者现举个《民法典》当中适用该“公平原则“的例子,即《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的高空抛物,即虽然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只是一个人,但经调查难以确定该具体侵权人的,仍然会由整幢的业主共同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综上,笔者虽然和大家一样敬畏和尊重每一个生命,也对本案老人的死亡感到惋惜和同情,但没有过错、没有违法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侵权,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公平和正义以及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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