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持枪,电视剧里才有的情节在现实中上演
近日,威海中院对一起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二审裁定,被告人周某某因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非法持有枪支2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非法持枪、贩卖交易毒品……电视剧中的场景却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但是,“大哥”周某某却没有电视剧中风光,被民警当场拿住后,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日,一通电话打破了冬日的宁静。电话里,卢某某提出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10克冰毒,周某某将交货地点定在威海市环翠区某镇。
当晚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前往某镇,此时的他不曾察觉,一张正义的大网已向他悄悄逼近。在周某某欲找到卢某某进行交易时,突然出现的民警将他当场查获。
民警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十包(共计净重7.77克)、淡黄色晶体四包(共计净重10.38克),从其驾驶的车内搜查出男士挎包一个,内有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二包(共计净重1.05克)、淡黄色晶体一包(净重0.32克)、麻古药片三粒(共计净重0.28克)、红色晶体一包(净重0.16克)。经毒品检验鉴定,上述晶体及药片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这次行动中,民警不仅查获了大量毒品,还有一项意外“收获”。民警在周某某车上查获单管猎枪一支。后,民警又在周某某住处查获枪支1支及弹药18颗,据了解,该枪支及弹药为周某某2017年6月从他人处非法购得。经鉴定,2枪支都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认定为枪支,该嫌疑弹药被认定为子弹。
【法院判决】
环翠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扣押的毒品及枪支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提出上诉。
威海中院二审认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原审法院庭审中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印证,与在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其与卢某某商议贩卖10克毒品并携毒品到达交易地点的事实,周某某“其未与卢某某见面,无交易事实,证人证言不可信,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上诉理由与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周某某“有检举立功行为”的上诉主张,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