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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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签了小名,欠款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李孟军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175人看过

老李采用包清工的方式给陈家村陈江河(化名)家建住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费用为5万元。完工后,陈江河支付了4万元,剩余1万元给老李打了一张欠条,写明六个月后支付。老李欣然接受欠条,并没仔细看。六个月过去了,陈江河未主动提及还款事宜,老李翻出欠条一看,欠款人写的是“鸡毛”。老李立马给陈江河打去电话:“陈江河!你拖欠我一万元工资不给,还糊弄我,欠款人胡乱写,你什么意思?是不是不想还钱了?”对方回答:“笑话,你去陈家村问问,谁不知道‘鸡毛’就是我陈江河!”

此后,老李又几次催陈江河还款,但陈江河均未接电话,无奈之下,老李将陈江河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陈江河偿还欠款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上的签名非被告陈江河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老李主张欠条是陈江河所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李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结合老李提交的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被告表明“谁不知道‘鸡毛’就是我陈江河”,可以证明其承认欠条是其本人所签。且陈家村两位村民的证人证言亦可证明“鸡毛”是陈江河的小名,结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足以认定欠条中的“鸡毛”与被告陈江河系同一人。欠条上载明了“欠建筑费”,录音中也体现了盖房子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建房劳务费1万元,经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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