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燕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商标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规出台后,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发布者:王福燕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937人看过

案情简介

某与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19日,某、某以经营加工首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5个月,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到期后,某、某未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12月5日,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经释明,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某、某于2021年2月6日之前共同偿还原告宫某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降低整体市场利率水平、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民法典》、民间借贷新规中最大的亮点是利息保护上限的变化。

2020年8月20日为节点,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笔者在新规实行之后,遇到很多当事人咨询的问题是,在2020820日之后,若当事人自愿以合同约定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法院会支持吗?笔者回复法律在最大限度里,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一方当事人在2020820日之前起诉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以24%计算利息,若2020820日之后起诉至法院,则还是按照新规的标准,即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