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李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19日,张某、王某以经营加工首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5个月,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到期后,张某、王某未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12月5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经释明,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张某、王某于2021年2月6日之前共同偿还原告宫某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降低整体市场利率水平、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民法典》、民间借贷新规中最大的亮点是利息保护上限的变化。
以2020年8月20日为节点,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笔者在新规实行之后,遇到很多当事人咨询的问题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若当事人自愿以合同约定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法院会支持吗?笔者回复法律在最大限度里,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一方当事人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起诉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以24%计算利息,若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至法院,则还是按照新规的标准,即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