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律师,平日里接触到最多的法律咨询就是与离婚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离婚的流程、孩子的抚养权、共同财产的分割等。有鉴于此,我觉得有必要对离婚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并做出一些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有此需求的朋友。
好了,闲话说完,进入正题。
一、离婚的方式
目前,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指的是双方均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办完手续拿到离婚证的那一刻,正式宣告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此后便可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两不相涉。其实协议离婚对双方来说是最好的方式,它为当事人节省了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成本,也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周期,更重要的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子女、双方家庭的影响尽可能降到的最低,作为一名律师,大多数时候我会建议当事人尽可能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如果离婚协议由于内容不合法而被确定无效或撤销时,极易引发诉讼,到时往往会耗费大量时间、金钱、精力处理。因此,在协议离婚时委托专业人士协助起草、审查离婚协议是十分必要的。
2.对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时(如一方被刑事羁押期间,无法办理离婚手续等),那就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简单讲一下,诉讼离婚的一般流程;一、准备好离婚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子女身份证出生证、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证据;二、持以上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三、案件受理后,等待法院通知安排开庭时间,按规定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按规定是重点,因为法院迫于案多人少的处境,很可能会不按规定。案件判决后,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上诉,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当然,以上只简单介绍了离婚诉讼的流程,如果你觉得繁琐或案情较为复杂,可以聘请律师代理,但是开庭的时候本人必须到庭。
二、哪些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在离婚案件的日常咨询中,能否尽快做个了结,把婚离了无疑是当事人最迫切想要知道的。我挺好奇,不知当初结婚时是不是同样急迫的呢。赶着结婚,也赶着离婚,这个世界挺有意思的。不好意思,跑题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限于篇幅限制,本文不在此一一列出。
总结一下,第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如果符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时,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但是感情的事谁又说的清楚呢,双方之间你来我往,各有对错。这时候法院会结合双方结婚的感情基础、婚后的感情状况、离婚的原因等综合认定是否感情破裂。第二、如果确实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在诉讼中对方不予认可时,还需要举证证明存在相关事实。诉讼是一场战役,讲究谋定而后动,事先的合法取证是会大大提高判决离婚的成功率。
三、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是离婚双方十分关心的问题,法院判决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四、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因此,在没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一方的工资奖金甚至养老保险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与此对应的是婚前个人财产,指一方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比如婚前存款、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存续时间的推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此规定可以说是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先有含糊不清的十九条规定,后有饱受诟病的解释二“24条”,这里就不展开描述,重点说一下现行有效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去年1月18日,开始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有两方面核心意思:一是夫妻双方均认可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指借款时夫妻双方均签字,或者说在一方借款后另一方进行了追认的;二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欠的债务,这里区分两种情形,如果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买米买盐、孩子交学费等),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如果是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是用于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新的司法解释确实是保护了夫妻中非举债人的利益(多数为女性),广大网友欢呼,终于不用替“渣前任”还债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作为债权人,在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签字。
以上是本人在接待离婚咨询时常遇到的问题,碍于篇幅有限以及离婚案件个案错综复杂性,本文确实无法面面俱到,如您需进一步沟通案情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就个案问题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