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罪犯甲某伙同他人生产“瘦肉精”销售至多个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非法所得共250万元,甲某个人得160余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甲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服刑三年后,执行监狱以罪犯甲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人民法院报请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甲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表扬1次、记功1次。
案例分析
本案法院认为,罪犯甲某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及社会影响巨大,应从严控制减刑,遂依法作出对甲某不予减刑的裁定。
减刑的前提是罪犯有悔罪表现,且不再对社会造成威胁,但是甲某的行为并没有表现出以上条件,所以法院不予减刑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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