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玉波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8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增资纠纷一案,随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480万元和利息250万元,并自2017年至付清之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该案在原一审中,XX公司并没有委托律师,而是法人自己出庭参加诉讼,在原一审不利判决后,委托了湖北XX律师代为上诉,该案经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随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本案XX公司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其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XX公司在本案中未承担任何责任,本案结案。律师点评:本案律师在接受代理后,先是将案由进行了转换,在二审中适用了对自己委托人更有利的案由,成功的说服了二审法官将本案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庭审中,代理律师充分利用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达到了非常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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