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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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期徒刑十年到不起诉——张某涉嫌非法行医案获成功辩护

发布者:王炜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6日 3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先后取得《乡村保健医生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案发前未通过审批。
2021年3月6日下午,唐某因气喘咳嗽,由其家人恳请张某上门查看,张某在查看唐某病情后,在唐某当日上午曾少量饮酒的情况下,为其注射了头孢曲松钠、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等注射液。当日注射完成后,张某叮嘱唐某家人输液后唐某不得饮酒。
同年3月7日上午,张某再次至唐某家中为其注射上述同类药物,3月8日凌晨左右,唐某在家中被发现死亡。
同年3月17日,市公安局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唐某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抽取了部分血样。经检验,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mg/100ml,并作出其死亡原因为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肝硬化,本次系酒后输液发生过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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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唐某死亡后其血检酒精含量仍达29mg/100ml,能否排除输液后大量饮酒致过敏休克的情况?
2、唐某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导致还是酒后输液所致过敏性休克?

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王炜律师认为认定张某构成非法行医罪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认为张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主要证据就是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1】病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王炜律师对该意见书提出多条异议,鉴定意见中死者身体部位的细节特征,支气管有胃内容物、左鼻翼及下唇有出血区、口唇粘膜紫绀多处皮肤青紫不能排除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的情形。鉴定意见将死者家属所做的询问笔录作为鉴定依据,但该笔录与其他证据矛盾,且未对头孢曲松钠进行检测仅以此为据得出系酒后输液发生过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结论,该意见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检验数据的支撑。

二、唐某死亡后其血检酒精含量仍达29mg/100ml,不排除输液后大量饮酒致过敏休克的情况

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3月19日出具的送检血液的检验报告,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mg/100ml,结合3月6日第一次输液,3月7日唐某症状曾明显好转家属要求第2日继续输液,而3月8日唐某才死亡,得出第一次酒后输液导致的急性过敏反应致死的意见忽视了客观事实,原因及结果倒置,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GA/T1073-2013标准附录B4.2,乙醇(酒精)血液中的消除速率为0.10-0.12mg/mL.hr。其死亡后第十天血液仍检测出乙醇,据此推算3月8日唐某血液酒精含量低限约为260mg/100mL。退一步说即使其死亡原因是酒后输液导致,结合本案实际仍不能排除第二次输液后唐某大量饮酒致休克死亡的情况,若有则其死亡与张某输液无因果关系。

三、唐某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肝硬化等重疾,任一疾病均可致人死亡

另外,针对上述疑点,为查明死因,王炜律师要求对唐某重新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验、死亡原因等重新鉴定,但受限于检验技术、方法、无法重新解剖等种种原因,重新鉴定未能进行。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正确性存在疑问,该鉴定结论不应采信。在辩护律师的提请下,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再次接受办案机关的询问,针对律师的部分异议作出了回复。

案件处理结果


张某案发前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若其酒后输液是导致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则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但考虑其自身多处重要器官存在严重疾病也是其死亡的间接原因,且无法查明唐某第二次输液后是否饮酒。辩护律师与死者家属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能够达成一致的协议,死者家属表示谅解,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张某不予起诉。张某及家属对王炜律师一年多来的代理工作表现出的专业、敬业、奉献的精神大加赞赏
江南大学法学学士,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多年的法院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在执业的过程中,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