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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误解的承诺书有效吗

发布者:李伟源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631人看过

?一、存在重大误解的承诺书有效吗

  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存在重大误解做出的承诺是无效的。

存在重大误解的承诺书有效吗

  二、重大误解是基于什么

  重大误解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从理论层面来说,其法理基础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首先,在私法领域体现的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公平交易,维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交易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次,在市场活动中,要遵守市场交易的规则,交易必须公平公正,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遵循等价公平交易规则,撤销权的设置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三、承诺迟延是怎样的

  承诺迟延又称为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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