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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的赔偿原则

发布者:李伟源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633人看过


一、合同未履行的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4、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合同未履行的赔偿原则

  二、合同不履行情形

  1、完全不履行是指债务人对自己所负义务根本未履行。具体来讲,是指债务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为。

  2、履行未实现是指债务的内容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实现。

  3、拒绝履行。即指履行期限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的行为。

  三、迟延履行的情形

  1、迟延履行。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

  2、受领迟延。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

  3、瑕疵给付。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

  4、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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