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勤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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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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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怒杀情敌案办案随笔

作者:杨勤慧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6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与余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十几载,育有一双儿女。2017年余某在打工时结识被害人熊某,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行通奸之实,致使被害人熊某与其夫离婚,被告人张某也为此多次与余某发生争吵。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与其夫余某、被害人熊某、同村赵某一同上山砍柴途中,被害人熊某称其要先行离开,并要求余某开车送她,被告人张某不同意,余某执意要送熊某并要求张某坐赵某的车离开。张某盛怒之下,摸出随身携带的砍柴刀向熊某背后砍了一刀,砍断脊柱,最终熊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指派辩护人

由于被告人张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遵义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派了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杨勤慧律师,担任其一审审判阶段辩护人。

三、会见被告人

接受指派后,作为辩护人我前往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张某。初次会见,张某面带倦容,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苍老得多,令人心生恻隐。我按照常规向其陈述了我的身份,因为事前已经阅过卷宗,对案情已然了解,故不再需要其对我复述案情,我告知其故意杀人罪的法律后果,并对就定罪量刑,辩护思路与之进行沟通。过程中,张某一直在抽泣,回忆其与丈夫数十载婚姻生活的风雨艰辛,相守之不易,以及知悉遭受背叛的愤怒和心寒,也为其一怒杀情敌之不智行为感到悔恨,同时也表达了因此次犯罪行为今后无法陪伴女儿成长而心痛。不甚唏嘘,法律保护公民生命权,纵使事发有因,亦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四、出庭辩护

本案于201811月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本案犯罪事实较为清晰,被告人张某本人对其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会见沟通,商定为其作量刑辩护。辩护要点简述为:1、案发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过错;2、激情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较低;4、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5、被告人尚有幼女未成年,酌情从轻兼顾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体现宽严相济之刑事政策,同时彰显刑法温度;6、结合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一贯表现,本案一经判决执行,被告人将来再犯可能性较低,有鉴于此,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能够更好实现刑法之教化作用。在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完毕后,被告人再三鞠躬表示感谢,同时亦当庭向被害人家属致歉,表达了其认罪悔罪之态度。庭审过程较为顺利,因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

五、判决结果及辩护效果。

本案于201811月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以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辩护效果较好。

六、办案小结

法律援助案件系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式和途径之一,彰显律师社会价值的同时,亦是律师践行法治之路的投影。因此,切实认真办好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援助律师应尽的义务,每一次努力本身都是在推动法治的进步,社会的进步。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为每一个案件竭尽全力,是我对自己的要求。

七、后记

综观本案,案情本身其实很悲情,结局令人唏嘘,直至开庭当日,我也未曾见到故事里多情的男主角。或许每个事出有因的故意杀人罪案件背后,都有个让人难以释怀的悲情故事。然,事出有因终不能成其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


杨勤慧律师系贵州同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丰富刑事辩护、民事案件代理工作经验。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同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