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胜双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6日 1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案件基本情况:
立某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某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虽立某实业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在长春晚报上登报声明公章、法人章遗失并声明作废,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高某提交的2021年工资欠付情况证明上加盖的公章、法人章与立某实业原工商档案中备案的公章、法人章不一致,且立某实业一、二审审理过程中亦未要求对高某提交的2021年工资欠付情况证明上加盖的公章、法人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故原审对该欠付情况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另因立某实业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向高某支付了2021年的全部工资,其二审审理过程过程中提交的自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高某账户转入高某账户的款项与本案争议的欠付工资款项的关系,故对立某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立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