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7年03月x日x时x分许,被告xx驾驶粤xx号小轿车行驶至106国道麻城市xx镇xx路段时,与由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麻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左侧第10肋骨骨折等。原告的伤情,经医师诊断证明需伤后休息三个月。
本次事故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福田河中队认定为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粤xx为被告所有,且该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案件情况律师点评:该案件到交警大队去调解过,原告已经同意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较低也能接受,但是因为打款给原告还是打款给司机出现分歧,最后诉诸法院将赔偿款打到法院进行领取。
3、建议或意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可以打给投保人也可以支付给伤者,保险公司把钱统一打给投保人会对伤者造成一定隐患。通过诉讼将钱打到法院在来领取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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