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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那些事: 承租人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发布者:郭智慧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8日|分类:民事类 |129人看过举报

一、案情简介:

原告尚某、曹某系夫妻关系,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桔园镇。2013年,原告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契约,原告曹某受让位于原公大桥南侧房屋三间宅基地,并交纳了契税,后原告在此自建砖混结构三层及后院附房,一楼为三间通间门面房,临城许公路。2014年10月起,被告庞某开始租用原告一楼三间门面房,2018年10月13日,原告尚某作为甲方与被告庞某作为乙方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城固县原公镇门面房三间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至2022年11月1日止;门面房每年租金9000元;保证金3000元。案涉房屋自2014 年10月原告交付被告后,原告方常年在外务工,被告一直在此经营电动车、摩托车销售及维修业务。2022年9月23日,案涉房屋发生火灾,经城固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于2022年11月16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栽明:位于城固县原公镇大桥以南车辆销售中心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店内五辆三轮车、店内配件及网络设备,店外七辆三轮车不同程度烧损。该起火灾过火面积 1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统计,城固县庞某车辆销售中心直接财产损失约为90018元,尚某直接财产损失约为87855元。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04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南面门面房西面金属结构货架下方;起火点为西面金属结构货架下方线路;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塑料等可燃物蔓延成灾。原、被告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未申请复核。经庭审查明,火灾事故认定起火点线路系被告庞西洪自有移动插板。案涉火灾发生时,原告方未在案涉房屋居住。被告给付原告方房租至2022年11月1日。案涉房屋现空置,被告已另行租赁他人房屋经营生意。

原告为此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加固修复费312775.06元,三次鉴定费60000元,合计 371275.06 元;2、判令被告赔偿房屋租金损失12000元(暂计至2024年3月2日),其后继续按月租金750元标准算至判决生效后60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处理火灾事故的交通费损朱 8869 元、误工损失 1800 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办案过程: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方的委托后,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交房屋受损的初步证据,后代理人现场查看房屋被烧后的情况并固定证据,随后去城固县消防队调取火灾事故认定的全部案卷材料,先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的损失提起诉讼,城固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代理人代理原告方提出了房屋安全性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陕西省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经该次鉴定原告住房危险性的评定结果为C级,即建筑结构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后代理人又申请对受损房屋加固修复进行加固修复设计,经法院由法院委托陕西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加固设计,源告支付设计费 15000元,设计公司经现场勘查,出具了加固修复图。后代理人又申请对加固修复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2024年2月20日,陕西天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陕天咨造鉴[2024]0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截止鉴定基准日2024年1月25日,曹某、尚某自建房加固修复工程造价为310704.43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300257.84元,安装工程造价10446.59元),工期60日历天。

   三、承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七百一十四条、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屋加固、修复费用 312775.06元,鉴定、设计费用60000元,共计372775.06元。

   二、限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火灾导致案涉房屋无法居住使用的损失(从2022年11月2日起按照月标准 750 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日止)。

   三、限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交通费损失2960元。

   四、本案点评: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房屋的损失问题,法院依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设计机构进行设计鉴定,解决了房屋的损失赔偿金额问题。同时对原告合理的交通费损失也予以支持,体现了法官公平公正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理念,值得肯定。对租金损失,虽然被告抗辩租赁合同无效,但法官参照租金标准支持了原告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也充分保障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也是本案的亮点,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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