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25日,女儿朱小某出生。但被告在此期间并未尽到陪产照顾的义务,更是在原告坐月子期间,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内心非常难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同时孩子归自己抚养, 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
而被告代理人则称,被告目前仍属于低收入人群而且身体不好,原告主张的3000元生活费,既有违法律规定,也有违审判实践。被告甚至提出,希望原告能够返还双方结婚时所付的彩礼,其理由是双方婚姻登记后,并未实际产生夫妻共同生活的概念。(看来被告代理人有“粗浅”研究一下民法典)
法院判决
由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因此本案最终的结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针对被告提出的,因并未实际产生夫妻共同生活的概念而希望原告能够返还彩礼的诉请,法官当庭发出了呵斥:“小孩都有了,你认为你这个解释成立吗?!”
民法典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
还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而民法典要保护的正是这一类给付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前述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孩子都已经快要满岁,被告仍以“双方未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未免过于不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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