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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63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有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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