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10年捅伤丈夫被判2年,家暴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湖南长沙女子罗某,与唐某结婚后,长期受到家暴,唐某多次侮辱、谩骂、殴打,还强迫罗某同房,致其6次怀孕、4次流产。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之下,其持刀捅向熟睡中的丈夫致其轻伤一级。长沙市和望城区两级妇联协同法援、检察院和公安会商,证明罗某遭受至少十年严重家暴。最终,长沙中院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
就湖南这起案件来看,罗某的“报复”是趁丈夫熟睡之后,错过正当防卫的时机,但是也应该考虑到罗某作为力量悬殊的女性不可能“正面反击”。相反,本案的定罪量刑,还是应该充分考虑最高检明确的“依法从宽”态度。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指出:要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