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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婚恋怀孕生子 签订弃养协议有效吗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461人看过


本案中,段女士与张先生为恋爱关系,段女士独自产下一子,张先生与其签订弃养协议,约定男方不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之后,段女士认为张先生应当承担抚养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弃养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约定,判决张先生应承担扶养费。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段女士与张先生通过网络相亲平台认识,同年5月即发展为恋爱关系,不久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8年1月,段女士怀孕,张先生要求段女士做流产手术,段女士表示同意。两人签订协议,内容为段女士同意做流产手术,张先生一次性补偿段女士50万元,如果段女士流产出现任何问题或隐瞒男方没有做流产手术,张先生不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

  后来段女士未做流产手术,于2018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

  2019年1月7日,两人签订弃养协议:男方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女方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且不需要男方承担任何责任,女方不再向男方索要任何赔偿和有关孩子的费用。

  之后段女士又认为张先生作为段小某的生父应给付抚养费,要求张先生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10月20日至段小某18周岁为止的抚养费。

  张先生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弃养协议,张先生不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弃养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约定。张先生作为段小某的生父,应承担他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法院结合张先生的收入及段小某的生活需要,判决张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5000元至段小某18周岁为止。

  三、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不能以约定方式免除该义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云恋爱”成为一种趋势。网上确定恋爱关系的时间较为短暂,双方了解不深入,导致网络恋人在财产、生育等方面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虽然生育权属于人格权,人人享有,但女性在怀孕后,生育权不受男方控制,女方私自生育不会对男方生育权造成侵害,因此在未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女方未婚生育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而男方不能以不知情或者以协议方式来免除自己的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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