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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601人看过

婚姻法》对离婚设定了三项救济制度。

  1、家庭劳务补偿制度: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支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2、经济帮助制度。《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三项制度中,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为新增设的制度。离婚救济制度经过二年的司法实践,其优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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