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应该携带以下证件办理离婚手续:
(1)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结婚证原件;
(5)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没有孩子的可忽略;
(6)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张(男女双方都要准备)。
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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