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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46人看过


只要当事人一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诉讼离婚。当然,若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一方下落不明的,也应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这是诉讼离婚的特殊情形。

  诉讼离婚程序一般是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分别是: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4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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