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340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文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