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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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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