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开支,可以分成以下三种
1、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
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例如吃饭、游玩、看电影,这种消费属于消耗性消费,此种消费在买单时已经表达自愿承担全部消费的意思表示,不能在自行承担后再要求对方承担。
2、礼尚往来赠送的小礼物
鲜花、礼物、衣服等小礼物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对方拥有所有权,此类已经完成的赠与无法再撤销。而且,一般情况下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的价值较小,具有时效性,比如鲜花很快凋谢,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使用不久就会折旧,失去使用价值,没有返还的必要性。
3、赠送的大额礼物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比如钻石戒指、房屋、车辆等,属于附条件的赠予,赠与人在赠与财物的同时,附带着想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愿望和条件,如果双方因任何一方拒绝未能登记结婚,即赠与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结婚彩礼也属于大额财物,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恋爱期间给付了彩礼,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将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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