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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1674人看过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男女之间未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这就构成了两种法律后果,要么属于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要么属于事实婚姻的;一种即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那么,同居关系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一、同居关系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同居关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是同居关系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它具有违法性;

二是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

三是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是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对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不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但只要在《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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