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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婚妻行房被拒,男子称其性冷淡要求退彩礼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36人看过

孙刚与黄丽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约定于2018年9月15日订婚。两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

 

订婚后,两人发现无法建立感情。孙刚表示,黄丽不愿同其亲近,拒绝同床,甚至咬伤自己。

 

孙刚向法院提供证据,CT检查报告单两份,以证明黄丽因生理原因导致性冷淡;照片二张,以证明黄丽咬伤其手臂,不让其近身。

 

对此,黄丽在法庭上答辩称,订婚后不是自己不愿亲近,而是孙刚不能行房,并强迫其体检,并对其威胁、恐吓,于去年10月被母亲接回娘家生活至今。

 

在黄丽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有药品包装盒图片一份,以证明孙刚靠吃药物壮阳功能的事实;录音摘录一份,以证明孙刚不能行房,黄丽受到伤害的事实。

 

法院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但可侧面证实双方性生活不和谐。

两人关系破裂后,孙刚将黄丽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订婚彩礼等钱物。

 

订婚当月,两人一同前往购买金首饰。孙刚购买金手链、金项链各一条、定子一对给黄丽,价值3万余元,黄丽回转金项链一条、情侣钻戒一个,价值15752.6元。

 

孙刚付彩礼6万8千元,黄丽回转3万元,实收3万8千元。

 

孙刚在黄丽压岁钱6800元添加1万元回转黄丽。同日,孙刚亲戚赠送黄丽若干红包。

 

瑞安市法院认为,两人在订婚时,以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男方按瑞安当地农村习俗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女方回转部分而余留部分金钱,性质上属于彩礼。

 

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生活不和谐而产生矛盾,致使无意缔结婚姻关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女方依法应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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