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一天晚上,张某在家中二楼睡觉,妻子王某带着儿子在一楼睡觉。半夜,张某听见一楼似乎有动静,好像有生人进来,便蹑手蹑脚地来到一楼。他轻手轻脚地走到妻子的卧室门前,隐约听见屋内有异样动静,随即猛地推门进入。 眼前的一幕让张某大吃一惊,同村村民刘某正浑身赤裸地坐在妻子王某床上,这令张某又急又气,随即抄起一根木棒对刘某一通暴打,直到刘某被打翻在地再也动弹不得。 看到刘某倒在血泊中,张某慢慢恢复了清醒。于是,张某便拿起电话,向警方谎称有人进到自己家里偷东西,被他当场捉住,希望借此掩盖“家丑”,蒙混过关。却不料,妻子王某却主动向警方坦白了此事。当天晚上,妻子王某与刘某约好23时许在家中约会,刘某如约而至,王某则主动为其打开了大门。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略去案发地及当事人真实姓氏,旨在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说明相关刑法学原理。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建立在所有案件事实均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本文分析只涉及案件的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张某打伤刘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看到本案例,可能有更多的人会基于义愤地说,张某打伤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存在不法侵害,防卫人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根本没有不法侵害存在,行为人实施行为根据就不是防卫行为,更谈不上正当防卫了。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事前防卫,也可能是事后防卫,也可能是借正当防卫名义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不是防卫行为,与正当防卫无关。 ● 本案中,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01 刘某与王某为通奸行为 案件事实:妻子王某却主动向警方坦白了此事。当天晚上,妻子王某与刘某约好23时许在家中约会,刘某如约而至,王某则主动为其打开了大门。
根据这一案件事实,刘某经张某妻子承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放弃自己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有效,因此,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为通奸行为,不是强奸,因此,张某无权对其实施特殊防卫,甚至一般防卫都不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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