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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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1日|分类:继承 |620人看过

(一)同一顺位继承人需与被继承人具有相同的身份关系


1.同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对于先逝父或母的遗产或父母的全部遗产,各子女因其与被继承人身份的同一性,可以平等享有继承份额。因某一子女先于父母死亡而发生代位继承的,均等份额不受影响。某子女对父母照顾多,或者生活能力差,可酌情多分;有能力赡养父母而未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继子女的继承权、继承份额等问题,须由法官在具体的个案中另行确定判断标准。


2.同为被继承人的父母


父母指生父母和养父母。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为第一继承顺位的父母继承份额均等。在具体确定继承数额时应当考虑个案的具体因素,如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是否尽了主要抚养教育义务、是否存在生活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父母继承份额的多寡不受父母是否离异、再婚的影响。继父母有否继承权、继承份额的多寡取决于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被继承人相处和睦与否。


3.同一顺位继承人同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当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兄弟姐妹具有等距的关系,继承份额应当均等,可酌情多分或少分。


(二)非同身份的继承人需与遗产来源有特定的关联


1.继子女与生子女均等继承的特定遗产


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应当以姻缘为起点,在姻缘关系建立之前继父母取得的财产不应列为继子女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继父母遗产中源自于其直系尊血亲的财产也不应当列入继子女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继子女与生子女均等继承遗产的要件,除了被继承人与继子女扶养关系成就之外,更重要的是遗产范围的限制,即姻缘关系存在期间内被继承人依靠其劳动、技能、智力等取得的财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均等继承的特定遗产


为避免产生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财产从其中一方到被继承人、再从被继承人到另一方的流转链条, 遗产来源应作为考量的重要因素,“以被继承人生前劳动所得财产为限”应当设定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均等继承的重要条件。


3.配偶与父母均等继承的特定遗产


为确保“遗产下流”、符合当今社会大众伦理道德共识、增进亲属和谐,配偶与父母之间均等份额继承权应当辅以如下要件:(1)限于被继承人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劳动、经营、技能、智力等手段获得的财产;(2)如果被继承人有晚辈直系血亲参与继承的,上述财产以满足父母生活所需的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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