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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届年轻人冷静到不想结婚——婚姻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七个对比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31人看过


说好的婚姻是一所学校,男人跟女人互相支持,共同成长。有人说好的婚姻是一家公司,男人女人一起打拼,努力做大做强,把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夫妻类似“股东”、“合伙人”,彼此是平等的,凡事有商有量,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但在现实中,双方不可能完全对等,往往婚姻关系和劳动关系更像。一方占有某种优势,比如经济上、资源上、体力上、智力上、心理上等,或者说双方各自占有某种优势。


婚姻关系和劳动关系中都有一定的人身关系。

劳动者和雇主之间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管理上有一定的从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接受雇主的管理。

而婚姻关系就更加复杂了,它以“终身”为承诺,是性的结合,柴米油盐的结合,财产债务的结合,前途命运的结合,肩负着生儿育女、养老送终的千钧重担。


找对象就像招聘应聘,结婚就像入职上岗,不能有双重劳动关系,否则就像婚外恋、重婚一样,是违法的。离婚就像是离职下岗,好合好散的是协议解除,弄得天崩地裂的,如同破产清算。


一方非离不可,另一方死活不干的,法律就要认定感情有没有破裂,就像雇主单方解雇要有法定的理由,否则要掏钱“买单”。


第一,结婚与入职。


在现代文明的语境下,劳动关系和婚姻关系都是一种双向选择。前提是双方如实陈述,不能刻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如果一方隐瞒了重要的事实,那么另一方有单方解除权,如果遭受了损失,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当然,请求撤销婚姻仅限于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至于对方隐瞒或伪造其他的重要信息,能否成为请求离婚和损害赔偿的理由,要根据个案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婚外恋、重婚与双重劳动关系。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禁止重婚,禁止与他人同居(《民法典》1041、1042、1043条)。劳动关系也必须“专一”,劳动者不能同时和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当然,法律对雇主的单方解除权是严格限制的,雇主要证明劳动者的双重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而且拒不改正。


第三,协议离婚与协议解除劳动关系,都是一别两生宽,只要你情我愿,什么都好说。


法律的底线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无论是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必须是真的自愿,如果一方能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可以推翻协议。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只能要求财产部分重新处理,婚姻关系不存在“自动恢复”。


第四,单方提出离婚与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判断的标准是“感情破裂”,原告要证明存在分居或对方有重大过错或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1079条)。


劳动者辞职,不需要什么理由,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试用期提前三天,可以口头告知)。


单位解雇劳动者,分成三种情况,第一、证明劳动者有重大过错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因为客观情况,双方都没有过错,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雇主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雇主存在过错,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第五,经济补偿金和损害赔偿。


关于劳动关系中的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形下支付(《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7条)以及计算的标准和上限(《劳动合同法》第47条)都规定得一清二楚。


离婚损害赔偿,一方要证明对方有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91条)。物质损害赔偿相对客观,受害方要提供费用凭证等证据。精神损害赔偿则非常主观抽象,受害方要尽力举证和陈述,法院根据过错的情节、损害结果、过错方的支付能力等因素认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大。


第六、忠诚协议和竞业禁止。雇主对高管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才能适用竞业限制,且不得超过两年(《劳动合同法》第24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雇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劳动合同法》第90条)。雇主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约的,应向雇主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3条)。


对于婚姻关系,基于爱情的天生排他性和对家庭的保护,法律对婚外恋与婚外性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但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法条既没有肯定,也没有禁止。夫妻约定财产倾斜分割,是对财产的自由处分,通常能得到支持。而夫妻约定高额“违约金”,如过错方提出适当降低,法院可能会根据情况调整。


第七,规章制度和婚姻协议。


最大的区别恐怕是,雇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劳动关系也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雇主还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二倍工资)。


在婚姻中,更多的是无形的规则,甚至是没有规则的混乱。即使在婚姻中签订了协议的,包括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离婚协议。但是纸面的协议,往往无法全部落实,也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毕竟婚姻关系比劳动关系要复杂太多。


民法典生效在即,离婚冷静期再次激起全民热议,离婚冷静期会不会倒逼出结婚冷静期,把本已经不爱结婚的这届年轻人推向同居或独善其身?离婚冷静期会引发哪些社会效应。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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