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214人看过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以便及时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