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77-09-24
【实施时间】 1977-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9月2日川法民(1977)字第104号关于向芝宇与其同父母妹妹王明文(即向明文)结婚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阅悉。
向芝宇与其同父母妹妹王明文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经研究,同意你院“在提高当事人法制观念和思想认识的基础上,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并妥善解决其孩子的抚养问题”的意见。
此复。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77-09-24
【实施时间】 1977-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9月2日川法民(1977)字第104号关于向芝宇与其同父母妹妹王明文(即向明文)结婚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阅悉。
向芝宇与其同父母妹妹王明文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经研究,同意你院“在提高当事人法制观念和思想认识的基础上,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并妥善解决其孩子的抚养问题”的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