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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财产损害赔偿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447人看过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取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确定家庭共有财产,要区别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别的标准在于财产取得是不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共同创造的结果。对于家庭成员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工资、奖金、抚养费、赡养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个人所有。
  另外,没有对家庭共有财产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也不应当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同属共同共有的财产,又同属婚姻家庭领域的共有关系,因而二者具有很大的类似性和可比性。一般说来,基于家庭共有财产产生的民事关系除了适用民事法律关于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外,对夫妻共有关系中财产损害赔偿的某些规则,家庭共有关系也可以参照适用:
  1?夫或妻一方侵害夫妻财产共有权的损害赔偿规则,对于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家庭成员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参照适用。但如果部分共有人向人民法院同时请求分家析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这类损害赔偿案件与分家析产的案件合并审理,综合予以考虑,使作为侵权行为人的共有人少分共有财产。
  2?关于夫妻共有财产致他人损害以及第三人侵害夫妻共有财产时损害赔偿的处理规则,家庭共有财产的类似情形也可以参照适用。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解决与家庭成员共有权有关的纠纷时,应当提倡由作为共有人的家庭成员协商解决纠纷,在诉讼中也应注重调解的运用,以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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