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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生效条件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187人看过

遗嘱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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