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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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适用的情形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341人看过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适用的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是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确定的原则。因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所生的优先权,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而生,物权优先于债权,自然得出这个结论。这在理论上叫做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或者竞存,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2、房屋卖给出租人的近亲属 
出租人如果将租赁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基于近亲属的亲情关系,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出租人的近亲属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这个优先购买权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更优先,可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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