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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还用还债吗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178人看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合伙人放弃继承房屋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虽然是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但这种权利,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放弃继承权,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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