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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借贷的合法性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635人看过

一、网上借贷的合法性 
        传统的P2P网贷模式是由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债权 债务合同,网贷平台只提供第三方服务且不承诺本金保障。P2P网贷平台承担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认定、法律手续和投资咨询的职能(有时候还包括资金托管结算 中介、逾期贷款追偿等服务),收取服务费,不参与到借贷的实质经济利益中。 
        《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民法通则》中也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 
        需要补充和明确的是民间借贷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自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不是合法金融机构的借贷作为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 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认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这也有利于确定借款方是企业法人的P2P实际案例的合法性。 当然,若是企业法人作为出借方,则需要满足其他法律要求。 
        《合同法》在第211条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预期利息的,借款的预期利率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预期利率的规定。而更早前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预期利率可以适当 高于银行的预期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预期利息不予保护。《合同 法》和该司法解释也就基本构成了“高利贷标准”的定义和自然人之间合理预期利率借贷的合法性。 
        另外,《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第426条中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此条也就肯定了P2P网贷平台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 
        以此来看,在P2P网贷的模式中,各方只要守住基准贷款预期利率4倍的边界,则其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框架下,合法性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民间普遍把高于4 倍基准贷款预期利率的借贷关系成为“高利贷”。当这种高预期利率被称作“高利贷”时,也连带了道义上的谴责。在国内P2P网贷实践中,出现了实际预期利率不超过4倍, 但加上P2P平台的服务费用超过4倍基准贷款预期利率的情形,目前没有能判断其违法的法律依据。何况,资金成本是一个市场化的行为,片面进行道义谴责也没有必 要。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应当在《放贷人条例》中体现出来,或对合同法做出更细致的司法解释,包括对“4倍”概念的合理性解释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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