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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170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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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法院判处罚金后,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的部分,对配偶部分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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