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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明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1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XX03民终17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XX0304民初5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A偿还B借款66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A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判决主文:1、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偿还借款本金64.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4.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未超过年利率6%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超过部分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A负担10290元,A负担110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A与B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根据A一审中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钟某的证言、录音录像光盘及文字整理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一审法院据此认定A向B出借64.9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次,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理解并应当知晓向A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A主张其签署借条时受到胁迫,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再次,A主张涉案款项实际为合作投资款而非借款,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因此,一审判决A向B偿还借款本金64.9万元及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A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红平 书记员  谢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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