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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明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8日|分类:旅游 |1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XX公司调度员,因本案,于2018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明莉,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8〕1266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6月1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A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A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32.3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A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无前科,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有固定住所,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审理认定本院适用速裁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A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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