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起,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实行“同命同价”
近日,北京高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意义重大。2020年4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城农标准,正式进入“同命同价”阶段。
背景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
解读
1、时间
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也就是说本意见适用于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之后的赔偿案件,2020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不适用“同命同价”。
2、适用案件类型
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或者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同命同价”,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仍不适用。
3、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数据参考:北京市上一年度(2019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7756元/年,北京市上一年度(2019年)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43038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