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预扣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15人看过


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这里的“预先”,通常是指交付本金时。《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新借贷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