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潜山胡敏|时间:2023年12月06日|3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徐XX,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XX。
被告:许XX,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XX。
被告:许X,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XX。
被告:许XX,男,193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XX。
原告徐XX与被告王XX、许XX、许X、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XX、许X、许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王XX、许XX、许X、许XX立即偿还徐XX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265000元,及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LPR利率的4倍计算;
2、本案受理费用由王XX、许XX、许X、许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许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许XX、许X系许XX女儿,许XX系许XX父亲。2016年12月8日,许XX向徐XX借款615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后许XX向徐XX多次还款。2019年10月24日,徐XX与许XX进行结算,许XX尚欠徐XX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265000元,并做出分期还款的计划与利息的约定。后徐XX多次索要,未果。许XX因病于2021年6月去世,王XX、许XX、许X、许XX为许XX的法定继承人。为此,徐XX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王XX辩称:
借款615000元只要有转账记录就认可,借条是许XX出具的。许XX已去世,答辩人只能还本金,利息暂时没有能力还。等房产处理后,有钱就付利息。
许XX、许X、许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XX系许XX妻子,许XX、许X系许XX女儿,许XX系许XX父亲。2016年12月8日,许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徐XX借款6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许XX借徐XX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元整(615000.00元),该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六十万元整,现金支付一万五千元整,月息贰分,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算。2016年12月9日,徐XX向许XX银行账户汇入600000元,并另支付15000元现金。经双方结算,许XX于2019年10月24日就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徐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许XX借徐XX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元整(……其中本金贰拾贰万元整,利息贰拾陆万伍仟元整……)许XX承诺2019年12月份还拾万元整,春节前还叁万元整,2020年5月还伍万元整,其余2020年8月份全部一次性还清本息。此借款月息贰分,为先息后本还款方法,此款于2019年10月24日起计息。”后经徐XX多次催索,许XX分文未付。因许XX于2021年6月因病去世,现徐XX主张由许XX的法定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许XX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致讼。
法院认为:
徐XX与许XX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徐XX按约向许XX支付615000元借款后,许XX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经结算,许XX于2019年10月24日出具借条明确借款之日(2016年12月8日)起至该借条出具之日止,期间所欠利息为265000元,该利息系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得出的合法利息,本院予以认定。徐XX主张后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许XX已去世,王XX、许XX、许X、许XX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许XX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故徐XX要求王XX、许XX、许X、许XX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被告王XX、许XX、许X、许XX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265000元,后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8元,由被告王XX、许XX、许X、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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