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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是司法精髓 ------兼评状告鹅厂侵权案移送南山法院败诉

发布者:郭天喜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6日|分类:侵权 |251人看过



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先生诉腾讯侵害隐私权案件移送南山区法院,被驳回诉讼请求。议论声起。

一、平等保护是司法精髓。

司法公正要求平等保护。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法院对个案没有倾向,居中裁决。对每个民商事主体给予平等保护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公正对法院的基本要求。

二、政府可以“给政策”,法院不能。

法院与政府不同,不能像政府一样对需要扶持的行业和地区,包括经济特区给予优惠政策。这是由法院的特殊职能决定的。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则是公开、公示和确定的,不存在对不同当事人差别适用法律的余地。司法“给政策”必然损害司法公正。

三、对司法而言,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司法公正,是对不同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好方法是提高法治水平。法治与非法治的最大区别是,法治讲规则,非法治讲人情与关系等各种非规则因素。非法制的环境是多变和不确定的,法治的优势是规则明确、可期。

讲规则的环境是安全的。人人平等,不厚此薄彼,人人对纠纷的解决结果的预期都是明确的和确定的。

四、优先是相对的,优先保护也是相对的。

优先永远是相对的,优先保护自然也是相对的,谁都不可能永远优先。如果用保护优先来实现定向的政策结果,就会因为现“风水轮流转”过程里“优先”的轮流交替,以及各种不确定,产生各种不公平。

司法是社会公平和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审理案件不因不同当事人有差别,只追求结果公平和公正,这才是社会安全感的来源。

司法一旦容忍优先保护,必然造成当事人利益损益不均。谁优先,以及优先的评判标准是什么,都是问题。

五、司法公正的价值是恒久的。

司法公正的价值是全社会永恒价值理念。企业带来的纳税等价值是局部和暂时的。法院不能因为一个企业或者行业一时一地的短期利益,牺牲司法公正对其给予特殊优待。真正能够为社会做出创造和贡献的人和机构,都会看重社会规则的公开透明和公平,而不是不确定的“优惠”。

一旦“优先”大行其道,这个社会很难实现公平。司法不公平的社会,不可能实现社会公平。

六、合同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侵权纠纷。

互联网运营者提供服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提前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是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没有约定管辖的可能。

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七、司法评价标签化引人深思。

“南山必胜客”戏言可能损害司法权威,或对司法公正引发质疑。我们不否认鹅厂风控水平高,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多以胜诉告终。公众关心的是胜案该胜,不当胜者不胜。

诉讼案件胜败,不同当事人的心情是不同的,有人欢喜有人忧。但是,无论案件胜败,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和评价应当是无差别的。捍卫人们心中司法公正的朴素途径是平等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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