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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是个大问题

发布者:郭天喜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349人看过


四年前,周某不可能打工,不会做生意的言论,在周某即将出狱之际,被炒热,成为“网络红人”,周某随之进入大众视野。周某从2007年6月4日开始,至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四次犯盗窃罪,实际服刑(有期徒刑)累计5年4个多月,第三次刑满释放不到2个月就再次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周某这样的“经营型犯罪”,一个非常重要原因就是周某没有足够正当谋生能力和技能,加上劳动改造失败,一直未能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一、监狱应加强短期刑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

短期犯改造是世界难题。更加之,不能有效对服刑人员分区服刑和改造,“交叉感染”始终不能避免,服刑环境因素里不适宜改造因素也在干扰劳动改造质量。诸多不利因素造成改造很难触及短刑犯内心,改造的实际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短刑犯内心的改造意愿。改变一个人主观意愿本来就难,更加之诸多复杂因素,最终造成周某屡次服刑都没有能改造好,并融入社会。

二、监狱劳动改造阶段,适当植入文化和劳动技能学习。

监狱的使命是教育和改造服刑人员。首要任务将服刑人员教育改造为对社会无害人员,纠正错误,不再犯罪。犯罪本身就是脱离社会集体的一个错误和极端行为方式,再加上监狱的隔离教育,服刑人员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与社会脱节问题。如何让服刑人员在服刑期满,能够顺利融入社会,也是鉴于教育的应有之义。比如,周某如果在前三次服刑中获得了正当劳动技能,至少比盗窃几辆电动车过得更好的劳动技能,其人应该不会再第四次盗窃犯罪吧。只有小学学历,没有职业技能的周某,如果不在监狱里加强学习文化,并掌握一定劳动技能,恐怕很难杜绝其再次以犯罪方式获得经济利益谋生。

三、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辅助帮教。

1、我国目前有社会性和政府性的帮教组织,这些机构要积极发挥帮扶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工作,服务刑满释放人员,服务社会。

2、家庭帮教。家庭的温情是任何人和机构不能替代的,社会接纳和帮扶刑满释放人员应当从家庭做起。

3、社区帮教。社区是所有社会组织里距离被帮扶人员距离最近的,对被帮扶人员生存小环境影响最大的。社区要尊重和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发挥建设性作用。

4、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积极接纳刑满释放人员,助其回归社会。周某还没有出狱,就在担心出狱以后的谋生问题。出狱后第一份工作至关重要。相关用人单位单位能一视同仁,积极接纳刑满释放人员,让他们出狱第一站顺顺利利,有个工作和谋生平台开启新的生活历程,对它们帮助非常大。

四、刑满释放人员本人积极努力回归社会。

内因决定外因。能否回归社会,回归社会顺利与否,刑满释放人员的自身努力是决定因素和内源动力。有自己努力作为动力,插上他人帮助的翅膀,重启征程,创造美好生活自可期待。

五、社会舆论氛围健康。

不歧视,不炒作,不谋求杀鸡取卵时短期利益,反而加大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难度。周某遭遇的所谓“高薪”只是在榨取附着在他身上的流量价值,对周某人生的积极意义值得商榷。表面上那两三百万是不少,多少长刑结束,拿着巨额赔偿金一夕败光,回过头来吃低保的?究其原因,还是没有重塑生存能力。无论商家,还是舆论,还是把人吹上天,再让其自行跌落吧?做人还是厚道好,发现商机,用好商机,赚钱没有错,但是还是要适当兼顾下特殊人员的特殊情况,留一线慈悲之心比较好。

健康和多元的社会,能让所有人都能够以健康的和自己的方式生活,也能包容和帮助他人一起创造美好生活。把弯路走直,也是成熟社会的自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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