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家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一位女士(以下简称乙方)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有的工业厂房,双方约定了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过户时间。乙方支付了部分转让款,甲方交付了房屋。但由于过户手续未能如期办理,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继续履行原合同。
后因房屋不能分幢转让,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是否应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甲方主张乙方应返还房屋并支付自2008年起的占有使用费。
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乙方在占有期间的租金总额达千万以上,乙方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认为租金评估过高,不合理。
一审法院判决乙方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占有使用费的判决,并对支付时间进行了调整,同时撤销了关于返还房屋的判决,因为乙方已在二审期间返还了房屋。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乙方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并明确了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