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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158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汤婷 时间:2017年08月22日 11时51分 | 已阅读: 574 | 举报 原告汤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的代理人汤婷、刘诗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汤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的代理人汤婷、刘诗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8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分别于2013年11月4日、11月29日向被告支付借款15183元、5300元。为保障原告债权实现,双方就上述两笔借款于2014年3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本金及之后所产生的利息共计25000元纳入借款本金之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7%,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8日,若被告不按期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2016年下半年,当我在北京出差办案时,一个沉寂于我微信朋友圈多年的同姓人士突然咨询我有关借款的事情,他表示之前在一次咨询我同事法律问题时,我作为一名陪同律师给他提供了有力且中肯的法律回复,当时我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并因此添加了我的微信。现在他有笔债务无法收回,而债务人亦下落不明,他立马想到了我,并希望我代理他的案件。

该当事人根据我的要求提供了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后,我仔细研究了案情,该案法律关系简单,证据亦充足,问题是债务人现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为外地人,而当事人亦反映债务人应该无财产,故存在执行难,无法实现债权的问题。针对该案件,我采取了如下方式让该“下落不明”债务人主动归还该笔借款:

1)发送催款律师函到债务人家乡,让“下落不明”债务人主动现身。

抛开法律及事实问题,结合中国人的特性及我们身边人的性情,我深知每一个在外工作的人,都好面子,喜欢在家乡人面前吹嘘自己在外混得有多好,故如果让其面子受损,其必定有所反应(或主动联系我方、或主动还款等)。因此,我结合案件情况,发送了一份催款律师函到债务人的村委会(之所以发送村委会,是因为农村的函件,一般发送村委会能保障收取;村委会是农村较权威的组织,由村长或村领导亲自送到债务人家里,能够对其家里人或债务人有所震慑),正如我所料,函件发出去三天后我就接到了债务人的电话,不过他还是抵赖说没有借款。虽然该律师函没有促使债务人主动还款,但获取了债务人的有效联系电话,也通过该电话我获取了债务人的工作地址,这也推动了之后诉讼无须公告送达,快速结案。

(2)加速推动诉讼、执行,向执行法院提供债务人工作单位等有效线索,促使债务人主动还款。

因为获取了债务人的有效联系电话,故法院在顺利送达诉讼文书后,在三个月内就快速下达一审判决,并在判决生效后,在仅四个月的时间内,案件即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立案后,我及时与执行法官联系,向法官提供了债务人有效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并申请法院将债务人列入失信名单(一旦列入失信名单,债务人将无法乘坐飞机及高铁,影响工作)。同时,我亦向债务人工作单位领导知会了债务人欠款事宜。在如此严峻的情势下,债务人开始频繁联系我与我方当事人,请求执行和解,愿意每月分期还款。最终,我方同意了债务人的请求,直至今日,债务人亦主动归还了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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