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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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父母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未成年子女

作者:陈春光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2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303次举报
2025-02-22

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父母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1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受教育权 精神暴力


02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某(女)16岁,在父母离婚后随其父亲吴某生活,于2022年第一次高考考取了一本非985高校。吴某安排吴某某复读,要求必须考取985高校,并自2022年暑期开始居家教授吴某某知识。开学后,吴某一直不让吴某某到学校上课。2022年下半年,吴某某奶奶发现吴某将吴某某头发剪乱,不让其吃饱饭,冬天让其洗冷水澡,不能与外界交流(包括奶奶),并威胁其不听话就不给户口簿、不协助高考报名。因反复沟通无果,吴某某奶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妇联联合人民法院、公安、社区、教育局立即开展工作,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吴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3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便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吴某限制申请人吴某某人身自由、虐待申请人;三、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剥夺申请人吴某某受教育的权利。


04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应当在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身体、心理健康基础上,以恰当的方式教育子女。本案中,父亲虽系出于让孩子取得更好高考成绩的良好本意,但其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出门上学更是损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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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光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现为徐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支部委员,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2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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