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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村委会未将土地发包给自己而起诉,会胜诉吗?

作者:刘蕴增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47次举报

村民因村委会未将土地发包给自己而起诉,会胜诉吗?

 

实践中,会遇到村民未能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而产生不满,状告村委会的案件,那么这种情形下,村民会胜诉吗?答案是不会胜诉。笔者现将理由与大家分享:

一、案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刊登了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摘要】1998年末季某与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该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载按照规定交清所欠款项的方可承包。之后,该村进行第二轮承包过程中,村委会以季某尚结欠村委会款项为由,未发包给其土地,季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立即发包给其13.97亩耕地。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村委委员会决议的方案实施承包,应视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季某上诉,二审认为双方未形成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尚无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于法无据,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依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有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提出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解析:

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在很多方面涉及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另一方面,目前的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是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请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理由;而如果人民法院将这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则可能会涉及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此类纠纷,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