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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该借款合同有效吗?

作者:刘蕴增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9次举报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

仍然提供借款,该借款合同有效吗?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故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后,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本金和利息?

首先,因为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自然也无效,出借人要求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请自然应不予支持。

其次,但对于出借的本金可否请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出借人已经支付的本金,属于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借款人应当予以返还,否则会造成借款人不当得利的后果,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悖。同时,对出借人因出借款项所受到的损失(一般是指本金在此期间应产生的利息),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定各自承担。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